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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未辞职情形下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如实告知新单位。如果现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一,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要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否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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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2、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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