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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最高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采矿权转让需要满足已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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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矿山及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审判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因为此类股权转让中,一般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以违反了关于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为由主张无效。
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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