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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劳动合同法第87条

2022-03-23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保存磋商的依据,符合条件的,可以终止合同。单位要注意,如果员工不签,你要积极终止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未签又未终止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单位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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