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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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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4、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5、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8、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9、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不到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识别笔录,如作案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作案地点的识别,这些都涉及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如果识别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识别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3、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4、识别对象不混合在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要求;5、识别中明显暗示或明显涉嫌识别的;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无法确定识别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可见。刑事案件涉及的识别笔录有很多方面,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上述已列出的识别笔录,如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第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第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第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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