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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
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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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业主是否可以解聘,需要全体业主作出决定。除此之外,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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