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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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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业主与物业的服务合同时如何约定的: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例,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管理服务(二)房屋装修管理服务(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五)绿化管理服务(六)安全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车辆管理三大方面。(七)文化、娱乐服务(八)其它同时惠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服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定期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管理经费最为固定的一种来源。业主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以小区物业的正常维护及日常保养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种,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是指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公共部位较重大的维修与养护。 第三种,多种经营的收入。主要指经全体业主的决议,利用小区内的设施或场地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可以将小区的空地、地下室、停车场地进行出租以获得收益。 第四种,依靠政府的政策和一定资金的支持。 第五种,按不同地区的规定,开发单位给予的资金支持。
承租人和承租人承诺承租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地产费,如果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房地产公司就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否则,房地产公司有权向承租人支付。也就是说,承租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地产费的约定,必须得到房地产公司的确认。如果承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承诺没有经过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承诺也只能对承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对物业公司不起作用,承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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