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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其他问题

2021-11-1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换发程序: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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