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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在国外发现遗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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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股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丢失的,持证人应书面明确原因,并附有相关证书,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原证明无效。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权申请书:(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的登记管辖。(3)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要求。(五)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要求: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二、船舶名称经批准。3、对于需要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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