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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务仲裁院以下达的裁决书( 本人2004年11月到公司上班,因公司原因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2月因我请婚假回来报到,公司未安排岗位,让我待业听通知。到4月公司未与我主动联系过,后经朋友介绍在律师的帮助,于4月8日把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院。经仲裁院裁决,我申请的请求裁决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1月至今的待岗工资;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缴纳申请人2004年1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至于单位先让员工待岗再定制度,只要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明确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就合法。
国企待岗意味着职务的调整。国企让员工待岗是合法的,但是在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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