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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
保险合同的特点本合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本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双方需要支付对价合同)、双重合同(即双方都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幸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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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现金担保的,需要准备足够的现金(具体数额因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类型的案件而异),这种方式法院一般都会接受,弊端在于会占用大量现金;2、房产、土地等实物做担保的,需要准备用于担保的实物的价值评估报告,目前已经有法院不支持这种担保方式;3、选择企业信用担保,接受这种担保方式的法院不多,即使法院接受,一般也只接受上市企业的信用担保;4、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首先担保公司收费比例不低,其次法院对担保公司资质审查很严,另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周期长;5、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近期保险公司推出财产担保业务,各保险公司收费不一,有高有低,审核严,出单慢,没有被广泛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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