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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渡期奖金通知书应该认定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则单位涉嫌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2、第二次签订的协议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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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回答,根据华民共劳合同规定:第八十二条用单位自用工起超月满未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应向劳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单位违反本规定与劳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自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起向劳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单位自用工起超月满未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应依照劳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者补订书面劳合同;劳者与用单位订立书面劳合同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劳者终止劳关系并依照劳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华民共劳合同规定:第八十二条用单位自用工起超月满未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应向劳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单位违反本规定与劳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自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起向劳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单位自用工起超月满未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应依照劳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者补订书面劳合同;劳者与用单位订立书面劳合同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劳者终止劳关系并依照劳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一个月满的次日起至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你可以主张补缴或者直接要求补偿; 3、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4、竞业条款中,用人单位设定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加重分法律不给予支持。
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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