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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
离婚经济补偿并没有一定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点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获得的利益;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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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按照《民法典》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经济补偿不是任何情形都可以提出来的,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提出来,而对于经济的补偿双方就要协商好补偿的标准,如果男方拒绝自已的请求,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2、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前提的,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另外,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
不知道您说的“补偿“具体指什么。 如果是指“因为不能探望子女,所以要求男方补偿”的话,这种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你也可以与对方协商,具体数额就更没有要求了。 如果是“因为您对家庭贡献较大,要求分割财产时候多分”或者是”因为男方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请求损害赔偿“,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的数额多少要看双方情况,您双方可以协商,法律是没有规定”50万元是否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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