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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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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在国外结婚离婚,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承认吗? 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具有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涉外离婚外国判决承认,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审查,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承认。由此可以得知:上述案例中渝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存在共同条约约束关系或者互惠关系,但对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涉外离婚外国判决承认,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审查,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承认。由此可以得知:上述案例中渝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存在共同条约约束关系或者互惠关系,但对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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