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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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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现在很多人在国外结婚离婚,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承认吗? 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具有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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