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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2、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2、外国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互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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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在国外结婚离婚,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承认吗? 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具有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承认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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