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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为什么不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

2021-11-30
现在很多人在国外结婚离婚,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承认吗? 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具有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相关法规

《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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