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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开发商能过户后卖掉的房子还能继续过户吗

2021-09-23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也无权解除合同。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特定物买卖中,虽然还没有转移占有,但是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了对价的特定物》不是破产财产的规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子是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了对价的话,就可以要求进入破产手续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子的过户义务。但是,关于未竣工的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质的问题,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认识。所以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总结为以下两点:(1)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完毕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也未将房屋过户给该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2)对消费者来说,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手续后,消费者支付购房价格时,可以向房地产企业要求履行住房转让义务。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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