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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历来争论很大。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
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历来争论很大。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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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有效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签订人购协议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二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有效性。卖方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
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历来争论很大。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是,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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