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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如下: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必须为书面形式。根据《仲裁法》第十...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如下: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必须为书面形式。根据《仲裁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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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如下: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必须为书面形式。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争议事项的可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即(仲裁准据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积极和消极。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请求协议。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无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生效要件都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1)主要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合同或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二)意思表示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同意订立仲裁协议。(3)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在仲裁协议的选择上,只能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的负面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主体不合格。(二)内容违法。意思表示有瑕疵。(4)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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