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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生效要求有哪些

2021-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积极和消极。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请求协议。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无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生效要件都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1)主要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合同或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二)意思表示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同意订立仲裁协议。(3)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在仲裁协议的选择上,只能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的负面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主体不合格。(二)内容违法。意思表示有瑕疵。(4)内容不明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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