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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补贴规定

2022-03-28
(五)本条(一)、(二)、(三)、(四)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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