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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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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条(一)、(二)、(三)、(四)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87元;
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的情况下,探索对部分失业人群给予特别扶助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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