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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克...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可以按以下两个途径追索:一、向劳动监察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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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并要求经济补偿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其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
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等……。因此,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扣发工资的规定,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合法有效,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处于失业状态,相比较扣发工资而言其惩罚程度明显较轻。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扣发全月工资”也应当合法有效。 再次,从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扣发工资的规定无效,那么势必导致企业选择更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来加强其经营管理权,此与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相悖离。最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的高低与其所从事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技术性有密切的联系。用人单位针对某些重要性岗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扣发全月工资,此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相类似,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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