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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5日、6日、7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每月工作40个小时,超过的时间部分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为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加班,首先可考虑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虽休息,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周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安排补假。如果安排工作,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该300%加班费不包括正常工资,也就是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再支付工资的300%。
一、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职工工资金额,且工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什么样的项目属于工资范畴,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准,员工的月加班费不计入下个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的,应当以员工实际工资金额为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不明确。第三,在实践中,有时员工当月的工资与当月的奖金放日期不一致,此时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由于员工月奖具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周年庆典奖等奖金,不能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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