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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实践中,征收农村土地,是先征地,后拆迁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
一般实践中,征收农村土地,是先征地,后拆迁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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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般是先征地后拆迁。征地拆迁的顺序是市、县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通过研究制定相关征收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听取公众意见。实施前没有异议。
拆迁这个词,法律上的追溯性应该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这个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发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被废除了,所以拆迁现在不是法律用语,现在征收土地和征收房屋,法律用语被称为征收,但是人们习惯性地征收土地,征收房屋被称为拆迁。基于这样的理解,两者之间也没有相继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用于建设用地,必须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地面附着物、房屋所有权人。这项征收工作和补偿工作同步进行,不存在相继。征地和拆迁相继进行的情况下,农村的土地被用于储备,一般征收平民的承包地,拆迁房屋是评价拆迁方和拆迁方的难易度的战略,不是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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