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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先征地后拆迁

2021-10-02
拆迁这个词,法律上的追溯性应该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这个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发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被废除了,所以拆迁现在不是法律用语,现在征收土地和征收房屋,法律用语被称为征收,但是人们习惯性地征收土地,征收房屋被称为拆迁。基于这样的理解,两者之间也没有相继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用于建设用地,必须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地面附着物、房屋所有权人。这项征收工作和补偿工作同步进行,不存在相继。征地和拆迁相继进行的情况下,农村的土地被用于储备,一般征收平民的承包地,拆迁房屋是评价拆迁方和拆迁方的难易度的战略,不是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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