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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根据退休时间分档调整: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企业单位工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企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水平,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当地物价水平,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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