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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公民身份证丢失或者被盗的,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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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申报挂失,同时可以办理异地补领手续(没有开展异地办证的,应回户籍地办理补领手续)。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到异地办理身份证。但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两类人员,仍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办理身份证的,不是在那个公安机关办理都可以。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另外,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大力推进人口信息管理技术创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统应用,依托部级人口管理业务支撑信息平台、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库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办理经济便利、使用高效安全。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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