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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
需要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地执行身份证异地办理的,可以申请异地办理;补办身份证时,需要在派出所拍摄身份证照片、进行指纹录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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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市民申请领取、领取、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市民身份证。市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办理新证申报手续。需要居民身份证的人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公民领取新证书后,如果发现原证书,应将原证书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具体申请程序为:(一)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检查居民户口簿,本人无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缴纳证书劳动费。未满16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理申请。(二)公安派出所批准公民个人信息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设区公安局审查发行,负责制作证明书。(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天内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四)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市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返还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公民身份证丢失或者被盗的,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以持有居民户口簿或者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之一的照片,到最近的户籍派出所申报挂失,同时可以办理异地补领手续(不异地办理证件的,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到异地办理身份证。但由于外貌特征变化较大,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仍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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