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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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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 5.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目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范围仅限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申领临时身份证的,仍需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步骤如下: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检查居民户口簿,本人最近一英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缴纳证明书的劳动费用为10元。未满16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理申请。二、公安派出所批准公民个人信息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设区公安局审查发行,负责制作证明书。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发送证明书。四、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市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返还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临时身份证法规定,临时身份证办理是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的,而且现在没有相关文件出台可以异地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临时身份证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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