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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三个月以上交房;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5、合同未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以拒绝收房,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量检验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8、不具备社区道路畅通、水、电、气、暖气连接的前提;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的实测数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验收合格;2、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二)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1、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等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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