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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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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开发商无理由延迟交房,且在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等。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收房是指房屋竣工后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的行为。一般而言,当开发商履行义务,要求办理交接时,我们都应该收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擅自交付不合格商品房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一、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2、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三、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4、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的。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三个月以上交房的3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化,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5、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检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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