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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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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等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购房者对开发商要交付的房屋不满意,要退房,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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