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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拒绝收房?

2021-11-02
如发生:开发商无理由延迟交房,且在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等。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收房是指房屋竣工后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的行为。一般而言,当开发商履行义务,要求办理交接时,我们都应该收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擅自交付不合格商品房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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