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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可延长。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内则到2008年12月10日你的试用期已满,自此你已经为该单位正式员工。 第二,...
一、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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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一些规定,或者是签订试用期合同,那么,在试用期合同中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知识是需要劳动者了解清楚的?ask.com小编为您介绍试用期合同要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是一旦约定了,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在试用期内,你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你要注意合同里对你此段时间提供的待遇,不合适的可以拒绝。 4、试用期不能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5、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在这里小编提醒您,试用期届满,准备签订正式合同时,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进行辞退,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要求获得赔偿或者是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单位也需为劳动者提供社保,缴纳相关的保险金。
签试用期合同要注意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录用劳动者时,需要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并注意留存告知证据。告知的证据很多,例如将录用条件写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将录用条件写在员工手册中,劳动者签字领取员工手册等。 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通俗点说,就是录用条件要和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录用条件应当适宜、科学,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大多数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此外,录用条件应当较为客观,描述语言应当明确而不宜使用概括性、原则性语言,不宜完全以主观性条件进行评价。 3、具有系统的、可留证据的考核过程,考核手段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目的,或者符合社会一般水平的认识(例如不能强迫普通员工冒生命危险完成工作任务。还记得银行被抢后,银行以当值柜员没有誓死捍卫单位财物为由解除合同的案例吗?),以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切忌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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