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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毫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因此,只要私家侦探没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信息,就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如果私家侦探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法院不会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雇用调查公司调查婚外情、出轨等事项,由于可能胡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在法院上需要承担不被认定为离婚证据的风险。对于私家侦探取得的婚外情等其他离婚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力。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并没有使私家侦探合法化,现在的私人调查公司在进行工商注册时都是以信息咨询的名义注册,但是注册之后往往就会从事一些非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业务,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就这些调查公司而言,如果他们只是跟踪、偷拍,不发布到网络上,至多是对当事人构成骚扰,会受到警方警告或治安处罚,但如果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能够准确甄别出公民个体的信息,或者获取到了别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则立即进入刑法的范畴。
因我国尚无任何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私家侦探”只是行使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而无法涉足刑事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取证包括:刑讯逼供、违背当事人意志偷拍、录音、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拿到的证据,就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公民个人有“侦查权”。“私家侦探”可从事一般的民事调查活动。 “私家侦探”可以从事一般的民事调查活动。其在取得相对当事人的授权后,比如夫妻一方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调取对方的资信证件资料的;或者虽然未经授权,但在公共场合或者未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拍照取证,或者在有权机关调取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均属于“法无规定皆自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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