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不定时工时制不执行加班的规定,没有加班费。但个别省市规定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给予补助。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
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没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定期工作的员工没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施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属于企业高管、外勤人员以及其余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583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