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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增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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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一事实。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申请追加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审查后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国外一些国家允许在仲裁程序中添加第三方,但中国的《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添加第三方。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仲裁是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着的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其次,允许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相关的各种争论,避免权利机构作出矛盾的判决,但该方法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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