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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不能追加被申请人,因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基于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委无权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追加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是依法审理、裁断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在签订或履行民商事合同的时候作出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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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咨询的劳动仲裁可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的问题我们做出以下解答 可以追加,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建议由本案中的工人作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一般会得到批准,效果也更好。
仲裁,是依法审理、裁断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在签订或履行民商事合同的时候作出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以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有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之分。 1、经济仲裁: 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镇。 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区##路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许##。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2011)#民初字第12##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辛##诉申请人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正常使用商铺并支付房屋租金的原因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再拖延开业时间,直至2010年3月25日通知交付,7月1日正式开业。对于开业之前的房屋租金是否应当支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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