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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如下:1。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商标驳回的原因是: 1、商标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 2、商标不具有易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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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如下: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驳回的其他原因。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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