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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的原因是: 1、商标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 2、商标不具有易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 4、其他原因。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的特点,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若对驳回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不一定能注册成功,商标没有100%成功一说。 二、一般来讲,申请人收到核驳通知书,应仔细阅读,搞清驳回的理由,若对驳回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 四、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应填写《驳回的申请书》,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然后连同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书件及《商标核驳通知书》一并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附送证明复审理由的相关材料。与此同时,还应缴纳评审费。 五、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请求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审人员的素质、审查所需的检查手段的影响,商标局的有些驳回决定可能有不妥之处,也正因为如此,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初步审定的约占驳回复审申请的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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