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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会有注册失败的可能。根据不同情况,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其中,被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不予通过而...
商标驳回的原因如下:1。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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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三、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四、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几种:一是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所以笔者也曾说过,商标注册中,申请人能仅仅比较价格,在服务质量上也应当多做比较。虽然代理组织不是万能的,但好的代理组织避免被驳回的经验更丰富,相对而言,会利于商标的顺利申请。二是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之前笔者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商标统一在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三是由于违反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如:29类辣翻天商标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显著性。30类下火商标也是这种原因。33类苁蓉商标被驳回,理由是通用名称。11类曾有人注册“成吉思汗”在马桶上,被撤销了,认为是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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