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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如下:1。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1、他人注册在先 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时,首先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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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是: 1、商标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 2、商标不具有易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 4、其他原因。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的特点,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四、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个商标驳回是指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经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后,认为有不能通过的理由,就会驳回。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由于中国现在商标注册量大,目前最常见的理由是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此外,也会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没有显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如:商标是通用名称、夸张性宣传、县级以上行政地名、仅表示功能、仅有原材料等情况。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律师建议:商标被驳回后,商标局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列举了被驳回的详细理由。一定要仔细分析驳回理由,再确定是否可以申请复审。不要盲目地进行复审,也不可因为商标局驳回了就以为商标被判了“死刑”。不同的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不尽相同的,因此能否通过复审获得成功,要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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