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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纠纷,出租人有权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根据《民事诉...
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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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转租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原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搬出房屋与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原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搬出房屋是在行使其物权上的权利,要求次承租人搬出房屋并将房屋返还;至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原出租人并无权解除,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要解除也是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与原出租人无关。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而是将承租人作为独立的拆迁当事人――即承租人,并在该行政法规中赋予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承租人的概念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以租赁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确定承租人的身份必须以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三)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独立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1.承租人不再是被拆迁人根据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是房屋所有人,不再包括使用人。因此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不再是被拆迁人。 2.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有从属性 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承租人享有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应当被安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有这样的规定,仅仅规定承租人在拆迁中,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原租赁合同应当修改。因此在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承租人的地位从属于所有人,根据其与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意思表示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从属于其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 3.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权利具有独立性虽然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能从属于产权人,但其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仍然具有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一是承租人与产权人或者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承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二是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具有独立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即承租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人、产权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时,其可以独立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三是承租人可以独立的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自己在拆迁中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中可以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根据自己对拆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决定自己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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