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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而是将承租人作为独立的拆迁当事人――即承租...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而是将承租人作为独立的拆迁当事人――即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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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没有产权,产权房业主自己拥有产权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补偿安置要看各省市的规定。
首先要讲到的是承租人的权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对于承租人的义务,有以下的几点:(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一、拆迁租赁房屋时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赔偿; (3)可以主张因拆迁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部分省市拆迁细则规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承租人的义务,有以下的几点: (1)履行拆迁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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