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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私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所以不属于工伤; 2、法律依据: 1)《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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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 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因私人原因推迟工作不是合理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上班时遭遇车祸受伤,如果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进行申报。但如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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