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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租赁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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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租赁物灭失;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法定解除,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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