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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法并没有特针对上夜班做出其它方面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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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l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l5天。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一般一次休息半小时,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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