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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不超过3%按实际结算房价;超过3%当买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时,卖方可以退还已支付的购买款项和利息;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卖方可以...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您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房,并应该按照以下法律规定主张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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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当时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清楚,也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超过3%的房屋面积误差进行双倍返还,法律是不可违的。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付商品房,被告未按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按照您所描述的社区绿化面积“缩水”一事,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上述规定中“但书”的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虽然在签售房屋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和详解“尊享特大街心花园”字样含义,不过开发商对街心花园的情况有事先规划也有说明和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任意改花园为楼宇属于违约。 另外,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同时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对绿地面积和位置予以标明。因此,对于绿化用地面积低于30%的新建小区,市民可向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查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会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您所描述的社区绿化面积“缩水”一事,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上述规定中“但书”的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虽然在签售房屋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和详解“尊享特大街心花园”字样含义,不过开发商对街心花园的情况有事先规划也有说明和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任意改花园为楼宇属于违约。 另外,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同时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对绿地面积和位置予以标明。因此,对于绿化用地面积低于30%的新建小区,市民可向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查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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