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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
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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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定金,可以主张对方返还部分的钱款,协商不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很好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定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规则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不属于任何一方原因,所以可以要求退定金及首付。如果开发商拒不退还定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 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协议,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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